第一條應用可燃性氣體檢測儀(以下簡稱報警器)監視生產現場可燃性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,是預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,必須納入制度管理。
第二條 必須加強報警器的使用和管理,報警器的安裝率、使用率、完好率達到100 %。
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具備條件
1、功能、結構、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。
2、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。
3、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,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。
4、技術先進、質量穩定、反應靈敏、便于維修、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。
5、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,受溫度、濕度影響小。
6、在國家標準頒布后,嚴格執行國家標準。
第四條 凡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等有可燃性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,必須按著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驗收的“三同時”原則配備報警器。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要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。
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、數量、方式應參照國內外同類裝置,設備的配備情況,依據生產經驗和裝置實際情況執行。
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幾個問題:
1、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。
2、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。
3、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。
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,校驗儀器、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征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。
第八條 報警器實行廠、車間、班組三級管理,專業管理以機動處為主,安全、技術、計量、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。
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:
1、報警器管理、檢查、報廢、更新、拆除、停用、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。
2、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。
3、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。
4、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。
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:
1、機動(計量)部門負責組織現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,負責報警器年(季)度檢修,技措計劃的制訂和審核,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,檢修質量的檢查,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(安裝率、使用率、完好率)的考核評比,負責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。
2、質量安全環保處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,負責排除、停用、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,負責對報警器的投用、管理、維修工作的監督。并且負責新裝置報警器的選型、設置方案工作。
3、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,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、校驗工作,健全檔案資料。
4、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、原理、并會操作使用。
第十一條 廠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,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,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。
第十二條 廠根據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,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。
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,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,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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